2012/5/1 16:20
月薪改為小時薪酬,企業(yè)用月薪除以30天作為小時薪的計算依據(jù)。但按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應當以月薪除以20.92天折算。北京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因此而引發(fā)官司。昨日,北京市東城區(qū)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,判定麥當勞賠付起訴員工的其中兩個月工資的差額及補償金。
提起訴訟的崔女士稱,她于2001年7月與麥當勞簽訂勞動合同,約定其勞動報酬為月工資1180元。2002年5月1日,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,麥當勞將崔女士的勞動報酬形式由月薪改為小時薪,并以1180元除以30天作為小時薪的計算依據(jù)。崔女士稱,這一計算依據(jù)違法,與月薪相比每小時的實際工資遭到克扣。她據(jù)此要求麥當勞補發(fā)工資差額。麥當勞公司則辯稱,公司從未拖欠崔女士的勞動報酬,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。
法院審理認為,在小時薪的計算方法上,麥當勞公司按照每月計薪天數(shù)30天計算崔女士的小時薪酬不當,對于2002年5、6月份,因計薪方法錯誤所造成的崔女士的工資損失,麥當勞公司應予補付。此后,雙方簽訂勞動合同,約定了小時工資,應為合法有效。
法院最后判決,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崔女士在2002年5、6月份工資差額1481.6元及經(jīng)濟補償金370.4元。